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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制定全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分配、下拨低保资金;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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