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于村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经评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八、农村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农村低保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或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专人上门发放农村低保金。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半年或年审制度。每年3月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为不少于7日。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变化情况,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农村低保金的手续。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盖审核章,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下一季度起停发农村低保金,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农村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做好低保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村委会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九、农村低保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