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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9.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向用工单位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消费跟踪。由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四)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或自建房屋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可分摊年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年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耕地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年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七)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申请人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人、抚 (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下列计算公式计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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