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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六、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体分配及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其他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保险赔偿金、退耕还林补贴、库区移民生活补助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6.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按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补助金;
  5.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7.与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8.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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