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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委会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档案。
  三、农村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各县(市)按照本市统一的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建设或非拆迁原因购买住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拥有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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