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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郑政办〔2005〕2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精神,制定农村低保工作规范。
  一、农村低保工作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的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市农村低保工作。制定本市农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编制本市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本市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农村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市)区民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农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农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农村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农村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受理辖区居民的低保申请,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核查辖区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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