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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26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三红”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0〕127号文件执行,提高部分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实际发放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部分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30元执行,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32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24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20元执行,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32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44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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