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民政、财政部门: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明电〔201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今年下半年,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也受到了较大影响,为有效的缓解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清当前做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办法,努力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精心安排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召开的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具体要求,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资金安排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0年11月,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发放标准
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明电〔2010〕82号)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从2010年11月起发放3个月”。
按照11月28日赵建才市长关于落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汇报会上的要求,结合物价上涨对我市城乡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从2010年11月起发放3个月。
(三)资金筹集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15元,我市每人每月增发15元所需资金,从市物价调节基金中筹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补助资金从各县(市)区历年城乡低保资金结余中统筹安排,个别县(市)区结余资金不足发放的,由当地财政筹集解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按要求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