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三)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
(四)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五)不得酗酒、打架斗殴。
语言规范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使用法言法语、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
第十八条 本规范推介以下用语作为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
1.您好,××民政局,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办公室规范用语。
1.您好,这里是××民政局,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