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不得“一送了之”;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一贴了之”。
第十一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五)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执行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二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一)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以及奇装异服为工作装,不得穿拖鞋;
(二)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十四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表方面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