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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的通知

  (一)禁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禁止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禁止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四)禁止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禁止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六)禁止举止粗暴、野蛮执法;
  (七)禁止酒后上岗、失态毁誉;
  (八)禁止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
  第八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五)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第九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
  (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七)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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