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办[2010]6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项活动全面提升执法效能的通知》(郑办[2011]23号)要求,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和谐执法,为民执法,全面提升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加快法制民政建设的进程,市民政局制定了《郑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和谐执法,为民执法,全面提升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加快法制民政建设的进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民政,忠于职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言行规范,接受监督。
第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
第四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行为规范
第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