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自行调整本辖区内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调整护理费标准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本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确定本辖区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二、各县(市)、区将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公章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四、各县(市)、区要随着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的增长,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对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