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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和《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基本医疗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六)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
  1.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享受郑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倍到2倍之间家庭。
  4.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5.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参保救助
  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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