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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郑国土资文〔2011〕521号)


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期,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做好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及报审工作
  1. 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并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和报审时限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方案编制推进时间表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核实矿山企业报送的时间表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发现未按规定时限编制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立即开始着手进行方案编制工作。
  2. 积极组织好方案报审工作。方案报审前,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充分考虑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审表并加盖公章。报审方案应按照矿产资源类型和编制时间分批集中报审,以利于组织专家分批评审,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3. 通过评审的方案,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矿山企业做好方案落实、保证金标准核定和缴存工作,建立完善各个矿山地质环境档案。
  二、大力推进保证金缴存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制度是国家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确保矿山生命周期内善始善终、健康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文件对保证金缴存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已建矿山原则上应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存储保证金。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对已建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大力宣传保证金缴存的政策规定,全面开展保证金缴存工作。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责令限期缴存。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半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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