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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
(郑国土资文〔2011〕4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调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排除干扰,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依法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三、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优势,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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