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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开展市社区服务、3. 整合街道乡镇社区服务设施资源,利用“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市民学校、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老年大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步骤地设立街道(乡镇)级“社区心理服务站”,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专业组织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完善心理、法律、养生、保健咨询服务功能,对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服务。在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建立一个服务站,每个服务站要根据区域居民需求,定期组织安排专业人员在专业组织的技术支持下提供专业化服务。

  4.充分利用现有的、盘活闲置的以及收回挪作他用的居(村)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基层心理辅导员6000名,实现精神关怀服务居(村)全覆盖。组织经常性的老年身心健康关爱活动,优先组织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困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关怀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行动不便、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主动的健康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定期为托养老人开展精神慰藉服务。

  (四)培育专业人员、志愿者、心理辅导员三支服务队伍

  1.建立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服务队伍。在96156热线现场值机;参与96156社区大课堂活动;深入基层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应邀提供上门服务。

  2.建立居(村)委会协调下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居(村)委会有针对性地招募志愿者,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入户探访、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身心关爱服务,定期到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者招募、培训和奖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储蓄机制和服务补贴机制。

  3.建立居(村)委会领导下的心理辅导员队伍。心理辅导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在街(乡镇)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上门巡视服务,掌握老人精神赡养信息;在养老机构的配合下,为机构托养老人开展精神慰藉服务。社区心理辅导员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设立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的常设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研究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精神关怀服务主体和客体的权益,进行准入资格审批,规范服务,组织培训,指导协会。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老年人的精神养老需求,把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工作纳入和谐社会建设和“健康北京人--全民健康促进十年行动规划”。采取重点群体关爱与大众公益活动相结合的形式,针对不同老年群体的精神生活需求,有计划地提供多种形式的精神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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