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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方案
附件:2、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本,试行)
附件:3、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方案
一、目标
加快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积累项目组织和建设运行经验,培训和储备专业人才,吸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供康复和托养服务,推动形成“社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和“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骨干平台。
二、建设方式和内容
项目建设方式可以包括新建、改扩建等,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医院、疗养院等设施资源改造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
原则上,参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附件二)的分类标准,2011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省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建设,以及少量残疾人数量较多、服务需求集中、建设积极性高地区的市、县级康复设施和基层托养设施项目。
对各地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其他备选项目,将在今后中央投资安排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运行机制
各地要坚持着眼长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要进一步打破行业界限,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鼓励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与其他医疗、福利等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以共享设施、设备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探索和完善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提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吸引各方面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的广泛参与。
四、遴选要求和补助比例
(一)遴选要求
各地要重点选择康复和托养技术服务能力强,工作基础好,建设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能够确保落实的项目。同时,为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对每一个备选项目都需提出具体的运行方案,明确具体项目运行机构、主要运行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或补助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中国残联根据备选项目情况,特别是运行方案的深度和可行性,按照优先保障运行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对前期工作不扎实、配套资金不落实、运行方案不可行的备选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二)补助比例
对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原则上,暂分别按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和1500元测算工程造价。总体上,中央补助东部地区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25%,中部地区不超过50%、西部地区不超过75%。此外,涉及新疆、藏区的备选项目按有关规定,可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比例,且应由省级财政落实配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