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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2、对特区内科技研发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要求。国有投资平台取得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3、对特区建设的规费,除规定不能减免的部分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4、对特区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给予贴息扶持。

  5、对高校院所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的,其服务费用市区两级予以全额补贴。

  6、对特区内市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7、对各特区内孵化毕业,并跨区域迁移的企业,财税分成兼顾双方利益,按核定基数,前三年由迁入区全额返还迁出区,后三年减半返还。

  8、市现行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向特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20%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

  (二)对在特区内创业的扶持

  9、建立“创业快速通道”,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特设特区服务窗口,实行“一章通关”,为创业企业注册、场地租赁、人事关系办理等提供全程首办、零成本服务,打造“无障碍创业”环境。特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人才提供包括技术服务、政务服务、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关联和特色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

  10、对在特区内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1元资本注册”待遇。

  11、对特区内创业企业,首租经营场地,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零租金”的待遇;对孵化毕业转入加速器的企业,其经营场地租金,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减半的待遇。

  12、对特区内创业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返还奖励,专项用于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动。

  13、对入驻特区和为特区内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专利服务、财会管理、法律顾问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其相应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额度,由市区两级予以奖励。

  (三)综合保障措施

  14、设立每年不少于2亿元的 “南京市特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区平台建设的贴息扶持和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等。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等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与市级资金配套。

  15、以市财政投入为引导,募集设立“南京市天使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特区内的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也要建立以天使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公司)、科技小贷公司等为支撑的区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6、建立市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展相关交易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和股份化,为创业投资提供便捷的进入和退出渠道。

  17、建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18、把特区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特区的产业定位、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进度考核,确保特区的有序建设与发展。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大力集聚一大批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制定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3000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其中,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1000名、港澳台及外籍创业人才1000名、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1000名。

  二、引进对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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