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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77.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8.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生产、办公、生活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80.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2.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鼓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十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企业发展

  8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8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5.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86.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7.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8.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资源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89.对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鼓励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三)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90.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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