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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56.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7.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58.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9.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60.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1.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3.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4.自2011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为每人5000元/每月。

  65.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6.列入国家试点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67.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8.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9.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

  7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1.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3.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74.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5.单位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6.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一)支持其他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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