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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1.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2.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3.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9.农村金融税收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0.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下辖县域支行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4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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