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增强广西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现对有关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
一、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一)支持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注: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三)支持技术转让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科技进步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