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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自治区选拔赛活动的通知

  独奏:可有伴奏1人,时间是5分钟。
  3、舞蹈:
  群舞:人数不超过36人,演出时间7分钟;
  双人舞或三人舞:演出时间6分钟;
  独舞:演出时间5分钟;
  4、校园剧(课本剧)节目:
  剧种形式不限,人数不超过8人,演出时间12分钟。
  (二)艺术作品类
  1、绘画作品:
  国画、水彩/水粉画(丙烯画)、版画,或其他画种:尺寸均不能超过对开。
  长篇画:单幅尺寸为4开;或短篇4格,每格尺寸为16开。
  2、书法、篆刻作品:书法字体不限,尺寸均不超过四尺宣纸。
  3、摄影作品:单张照和组照(每组不超过4副,需标明顺序号),尺寸均为14寸,不得进行电脑制作和暗房技术处理。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3月-7月中旬。各地接此通知后,成立艺术展演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具体活动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认真做好实施工作。以学校为单位,发动全体学生参加,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校艺术活动,选出优秀的节目上报地区教育局。之后以地区为单位组织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评出上报的艺术表演类节目,并分类制作成光盘,于2009年8月中旬将参评的节目、艺术作品及活动总结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接收地点。
  第二阶段:2009年9月初。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专家,对各地、州上报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组织评选,评出各类优秀作品,会同总结等材料一并报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2月。根据全国评选结果,参加2010年2月寒假在上海进行的全国现场比赛活动。
  艺术作品的部分获奖作品将在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期间举行展览。
  七、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一)艺术表演节目类:同一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
  (二)各地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中学组和小学组各占50%,小学甲组的节目作品不少于80%,乙组的节目作品不得超过20%;中学甲组的节目作品不少于80%,乙组的节目作品不超过20%。
  (三)各地报送的节目中品种数量不限。
  (四)艺术表演节目类用光盘(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应分别制作,不要将不同类别的节目录制在同一个光盘上,给评审造成不便。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地(州、市)县、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电话、光盘内不要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五)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应在作品背面另附标签,注明地(州、市)县、市及学校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年级及指导教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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