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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期换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鉴于我市村务监督机构现有人员于2010年8月份与村民委员会同步依法换届产生,各村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提出人选,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待2013年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同步换届。

  (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机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与对村“两委”成员民主评议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推选新的成员: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2.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3.丧失行为能力的;4.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六)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办公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解决。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委、政府要把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实村务公开工作机构,调配专门的人员,切实加强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提前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村情民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组织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乡镇村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村务公开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组织部门要发挥党组织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农委和经管站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强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查监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村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职责,严格依法指导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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