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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人员组成、监督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坚持服务大局。着眼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维护首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制度,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有序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创新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和载体,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推动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级民主决策、村干部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将现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整合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二)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首都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情况;2.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3.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障村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5.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6.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7.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8.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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