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村办发〔2011〕5号)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北京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结合首都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加快推进首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面临的复杂形势,突出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农村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适应首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健全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首都进入了全面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阶段,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激发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搭建了有效的平台,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职责任务越来越重要,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从制度层面上提升了村级民主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利于更好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农村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