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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发学校、社区、家庭教育资源,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机制,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环境。以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为重点,加强“三防”建设、生命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落实和开全开足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推进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保证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探索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推行小班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信息平台,建立省、市、县、校四级联动、功能互补、由点到面、覆盖城乡的教研服务制度,完善以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核心的以校为本、基于网络、联校联片、区域互动、资源共享和开放的教研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建立和完善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减轻过重课业负担,依法严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县(市、区)内无“重点校”、“重点班”、乱补课、乱收费、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以及跨地区招生等违规行为。

  (六)完善督导评估制度。省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办法,对各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经省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认定后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予以授牌。审核认定结果作为考核公示、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各市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过程性督导,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均衡程度进行监测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公布评估结果。

  (七)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教育、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规划到位、保障到位。按照教育部要求,2011年,省政府将与教育部签订备忘录,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责任书;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和任务,确定各级政府分阶段、分年度完成县域城乡一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机制,宣传各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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