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11〕4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改造薄弱、均衡发展的要求,以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为重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国家义务教育试点项目为牵动,着力缩小校际、城乡和区域间的差距,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原则。省、市政府(包括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下同)负责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包括农垦和森工系统,下同)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体,负责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县域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计划、分阶段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目标。
(三)坚持突出重点、改造薄弱的原则。以改造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为重点,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县域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校际、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促进公平、确保质量的原则。把保障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五)坚持试点先行、全面建设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城乡一体,全面建设,先行先试,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按时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