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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洗)砂的企业或个人。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采(洗)砂企业持证经营的监督管理,促其合法经营。
  西宁电力公司:加强采(洗)砂行业电力供应的监管工作,积极配合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委会开展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西宁晚报社:负责砂石资源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查办砂石资源综合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采(洗)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制定《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信访局:及时掌握砂石资源综合整治工作的涉稳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堵疏结合,理顺管理

  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在统一协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积极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堵”:综合整治工作期间,要按照整治范围和目标,该关闭的一律关闭,新的不再审批。同时,对顶风作案、非法开采的,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疏”:按照2010年全市砂石用量和全市现有存量统计,整治期间对基础设施建设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要组织、协调好西宁市外砂石资源的供应地和供应量,保证西宁市建设所用砂石的需求量。二是综合整治工作期间,对于限采区、宜采区内的现有合法砂场,要按照工艺流程,重新审批,促使规范开采。三是尽快探明三县砂石矿储量,按照区域布局,科学设立砂石矿生产基地。

  (三)落实人员,各司其职
  各区县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好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人力、物力,积极配合综合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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