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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4、规范管理阶段(2011年10月21日-12月31日)

  (1)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各采(洗)砂场根据《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重新布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会同三县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巡查制度。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市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督查组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死灰复燃。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市政府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如实提供的非法开采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形成综合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市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由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整治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长是辖区内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摸清本辖区内违法违规采(洗)砂企业或个人,坚决取缔关闭无证采砂企业,并加强辖区内采砂行为的巡查,落实专人加强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各类河道内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河道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河道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水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水务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全省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造成水域、空气污染的采砂企业或个人。

  市建委: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各类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等建设单位违规使用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砂石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对砂石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运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无道路运输证件进行违法运输、超限运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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