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每届评选委员会由自治区知名专家学者,教育、科技部门主管科研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等组成。
第十条 由评选委员会对“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实行结果公示制度,确立表彰名单后,要进行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先进集体”主要给予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科研管理先进个人”以荣誉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荣获“科研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荣获“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个人,在单位组织的工作业绩考核时,应给予充分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评选表
申报部门名称:
所在学校(盖章):
联系电话:
(办) (手)
申报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
二○○九年五月一日制表
一、基本情况
申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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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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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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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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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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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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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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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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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岗时间
| 年
| 在岗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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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 现有工作人员 人,其中专职 人,兼职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其他 人;其中博士 人,硕士 人,本科 人,本科以下 人;其中30岁以下 人,30-50 人,50岁以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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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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