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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评选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通知

  第九条 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每届评选委员会由自治区知名专家学者,教育、科技部门主管科研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等组成。
  第十条 由评选委员会对“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实行结果公示制度,确立表彰名单后,要进行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先进集体”主要给予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科研管理先进个人”以荣誉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荣获“科研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荣获“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个人,在单位组织的工作业绩考核时,应给予充分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评选表

  申报部门名称:          
  所在学校(盖章):        
  联系电话:    (办)   (手)
  申报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
二○○九年五月一日制表

  一、基本情况

申报部门

 

部门负责人姓名

 

性别

 

族别

 

学历/

学位

 

年龄

 

政治

面貌

 

职称/

职务

 

在岗时间

  年

在岗起止时间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现有工作人员 人,其中专职 人,兼职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其他 人;其中博士 人,硕士 人,本科 人,本科以下 人;其中30岁以下 人,30-50 人,50岁以上 人。

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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