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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评选自治区高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通知

  第三条 表彰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事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科研管理先进集体”由各高校进行推荐;“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由所在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推荐,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 “科研管理先进集体”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梯队合理,配置科学,服务意识强,效率高,完成科研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成绩显著;
  (二)科研管理制度齐全,管理规范。课题申报、论证、立项、指导、结题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科研工作计划和总结,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得当;
  (三)内协外联工作显著,科研管理队伍稳定、团结协作、工作效率高,在近三年学校年终工作考核中,无1人次不合格;
  (四)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保持科研经费稳定增长,年增长速度超过15%;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科研管理,并积极开展科研管理的实践研究;
  (六)积极配合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申报条件:
  (一)热爱科研管理工作,工作勤奋敬业,有较强的科研工作管理能力;能任劳任怨为科研工作服务,积极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完成各项任务;
  (二)精通业务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科研活动,重视自身的理论学习,有科研管理论文发表;
  (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各级领导和教师提供科研信息服务,努力为学校科研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主动协助教师开展科研课题申报和研究,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
  (五)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统计、科研信息化建设和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或一个方面)成绩突出;
  (六)从事科研管理工作4年以上(含4年)。

第三章 评选表彰方法

  第七条 “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宁缺毋滥、严格把关的原则,保证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表彰名额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科研管理先进集体”每届评选7-8个,“科研管理先进个人”每届评选10-15人,根据申报情况适当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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