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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建立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学校督导组、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导师及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组成学校培养质量监控委员会,对培养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学位点评估体系内容建立完善的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同时,对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理论与实际学习、工作能力、导师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与定期考核,制定各专业阶段性考核方案及导师考评方法,进行阶段性总结,适时调整方案,最终建立一套合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量化及质量监控指标。
  三、保障条件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改革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负责试点改革方案编制、条件保障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规章制度。在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学校现有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宁夏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等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配套政策。协调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的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严格落实奖惩条例,将学科管理研究生的情况纳入学科考核体系,导师小组成员指导研究生情况纳入导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地区和改革目标
  (一)试点地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落实和保障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2.深化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重点支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3.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区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三)试点时间。
  2011年,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召开民办教育发展大会。
  2012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
  2013年,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2011年-201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2014年,全面总结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经验与模式,2015年向全区推广。
  二、改革事项
  (一)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成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新机制。研究制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财政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
  (四)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五)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六)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七)成立宁夏民办教育协会,筹备召开全区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革措施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扩大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办学规模,努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支持民办高等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培养质量。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积极引导民办小学和初中办出特色,提高质量。探索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政策措施,促进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民办幼儿园所占比例,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试点地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合法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增加办学资金。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类型多样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激发民办学校发展活力。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促使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税费收缴、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地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增强民办学校吸引力。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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