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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10年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缺失较多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整改阶段:5月9日- 8月9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3.复查处理阶段:8月10日-8月20日。整改期满后,企业仍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予以公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以上整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本区县具体核查时间。

  五、工作要求

  1.核查人员应按核查内容、核查要求认真进行核查并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5.213.213/bjjg.aspx),按规定程序填写核查案卷。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传真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承揽工程、资质升级及增项进行限制),整改期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后,于8月17日前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无法联系或联系上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到企业营业执照标注的注册地址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六、处理结果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人员仍不符合标准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核查中严禁建筑业企业相互借用注册建造师证书。核查期间,一旦发现建筑业企业向被核查企业调入建造师,造成自身企业建造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企业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七、廉政要求

  1.本次核查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部门均应全程参与,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各核查单位应在核查前向被核查企业逐一发放“廉政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实行全程监督。被核查企业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3.核查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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