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1〕8号)
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制定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实行社会化经营。为补偿企业的成本开支,保证车辆检测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1〕3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的车辆检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每辆车为100元;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每辆车为45元。
根据国办发〔2002〕31号文的规定,严禁机动车检验站对机动车安全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因检验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车辆,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执行时允许下浮,复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大小车划分标准:货车2吨以上(含2吨)、客车20座以上(含20座)为大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车。
三、你公司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效期至2011年7月6日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你公司如果未能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则不能收费。收费期满后,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需重新申报。
附: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