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 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及处置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3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调解,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裁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及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