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十五)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业服务设施、8000 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二十六)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建设单位在已完成地震小区化工作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据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按评审权限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技术规范(GP17741-1999)》。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设计,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第十一条 无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抗震设防要求,并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