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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控甲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控甲流工作的通知
(新教传(2009)2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秋季开学后,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甲型H1N1流感出现蔓延增速趋势,截至10月26日在我区教育系统已出现首例确诊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甲型H1N1流感累计确诊病例已达458例。全区90%以上的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出现在学校,各地学校流感发热学生呈逐级放大、日益增多的态势,各级各类学校防控甲流形势严峻。根据铁力瓦尔迪副主席10月26日在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专报--关于我区甲型H1N1流感第一例死亡病例医疗救治情况》上的批示精神,为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一步预防和控制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坚决防止死亡病例的出现,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下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坚持和完善前一阶段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从制度建设、工作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全方位开展防控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近期学校管理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第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每日晨检、午检上报制度,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一般性流感发热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和确诊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集中出现38度以上发热学生,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及时报告,并在其具体指导下,积极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

  二、要切实做好疫情预警防控工作。鉴于近期我区流感发热学生人数和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上升较快的形势,教育厅决定将各地上报疫情数据截止日由10月30日延长到11月30日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所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必须做到每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把疫情上报教育厅体卫艺处(电话0991-7606090传真0991-7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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