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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09〕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确保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开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新课程通用技术教学指导意见(试行)》(新教基[2008]3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已通过专家审定,现印发各地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解读《方案》,统筹规划,分层配备,分步实施,抓紧做好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工作

  (一)分层做好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工作。自治区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方案》按照不同办学规模,对必修模块专用教室间数和面积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学校依据《方案》规定的教室间数和面积,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建设。选修模块专用教室参照必修模块专用教室标准,并结合学校教学实际进行建设。

  为了广泛适应各学校对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的不同需求,《方案》将必修模块专用教室器材配备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分别对应较高要求、标准要求、基本达标要求。学校通用技术必修模块专用教室建设达到Ⅲ类配备标准即为合格;《方案》将选修模块专用教室器材配备分为Ⅰ类、Ⅱ类,分别对应较高要求、标准要求,学校依据《方案》制定的标准,结合实际进行配备。

  (二)分步推进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新课程通用技术教学指导意见(试行)》提出,2008年进入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以前修完通用技术课程2个必修模块,取得4个学分,方可达到高中毕业对通用技术课程的要求。根据自治区目前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和课程开设的具体情况,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采用分步实施的措施:首先建设好必修模块的专用教室,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1-2个选修模块专用教室。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超豪华、超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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