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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09]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9]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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