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教高办〔2010〕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各高校高度重视,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充分论证拟申报专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拟新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公安类、司法类、教育类本专科专业的,请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及《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的要求报送材料。
三、请各高校于3月31日前,将拟申请新增专业的申请报告一式1份、新增专业汇总表一式1份、申报材料一式4份及其他材料一式1份上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上报电子版,逾期不再受理。以下附件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公告通知栏http://www.xjedu.gov.cn下载
附件:1. 2010年高等学校增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汇总表
2. 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高等学校增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汇总表
申报学校: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全称)
| 修业
年限
| 学位授予门类
| 师范专业标识
| 所在院、系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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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⒈ 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2、 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须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附件2:
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学校名称(盖章) :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
教育部制
目 录
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