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教基办〔20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和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标准,下发了《关于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的通知》(新教基〔2009〕44号)。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分地、州、市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级评估(一级、二级)和自治区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两类。地、州、市等级评估由各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目前尚未正式建立联席会议机构的,由各地教育局的基础教育处(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由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申报自治区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必须是地、州、市一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二、进一步理清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归口。归属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各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处(或科、股)合署办公。
三、各地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结果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被评为地、州、市一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请连同场所评估资料(含场所自评报告、场所评估申报表及评估等级认定文件)一同上报。未申报地、州、市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级评估的场所,要向地、州、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书面说明,并报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请各地尽快启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并将各地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于4月16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各地要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领导,完善校外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区校外教育工作的总体水平。
联 系 人:刘 灏
联系电话:0991-7606286 7606287(传真 )
附件:《自治区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申报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自治区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申报表
申报场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