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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2010年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基建项目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2010年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基建项目计划的通知
(新教双办〔2010〕4号)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2005〕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博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等地、州、市2010年“双语”幼儿园基建项目予以补助。请各地、州结合当地学前“双语”教育的发展规划,根据《2010年自治区扶持七地(州)“双语”幼儿园基建项目分配表》(见附件1),申报本地区2010年“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自治区扶持“双语”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

  (一)“双语”幼儿园建设要以满足学前两年“双语”教育需求为目标(接收5-6岁儿童为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各地“双语”幼儿园建设,应充分搞好规划布局,凡具备民汉合园条件的一律建设民汉合园;不具备民汉合园条件的,必须建设以从事汉语学前教育为主的“双语”幼儿园。

  (三)“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须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双语”幼儿园建设以新建为主,注意与乡镇中心小学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得建为楼房。

  (四)乡镇项目建设资金为每所80万元,建筑面积必须保证在800平米以上,可容纳4个班120名幼儿,如有建设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五)根据各项目具体实施地的人口分布状况,确定“双语”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参照建设部幼儿园建设规范,“双语”幼儿园建设内容包括:1.生活用房,含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音体活动室;2.服务用房,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值班室;3.供应用房,含厨房、消毒间、洗衣间。

  (六)“双语”幼儿园的建设,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七)“双语”幼儿园建设实行当年投入,当年施工,当年建成,当年使用的原则。

  (八)“双语”幼儿园建设资金,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截留“项目”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自治区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资金。

  (九)“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已建“双语”幼儿园的借、贷款。

  二、申报项目县(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要求

  (一)当地教育工作整体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当地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教育事业、人口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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