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由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二)各学校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申报者要认真领会有关立项的文件精神,组织研究队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各学校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按时间要求集中报送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
(三)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科研课题研究项目进行汇总,负责初审。初审项目如发现问题,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或更换新项目。
(四)初审合格项目,由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立项。
(五)项目批准立项后,由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及时通知获得立项学校和项目主持人,举行开题报告会并按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七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合同书,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并填写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书,填写内容须实事求是。
第八条 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将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九条 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的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项目组必须无条件地按照申请书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更改课题名称、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协作或合作单位、研究的主要内容、起止时间、技术及经济指标等。如确需更改上述内容,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由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须提前写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及延长期限,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生效。
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者,自治区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两次延期仍不能按期完成者,按科研项目下达部门规定,追交项目研究经费,且三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调出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另推荐负责人。另推荐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办公室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分工,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同时指定专人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建档。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三)严格按照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