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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收到拨款1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反馈资金到位信息,并按如下要求反馈有关信息。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的连续三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反馈本单位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内,还须在每年1月份反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详见项目建成后总结提纲)。不能按期完成、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须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3.其他补助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助项目,不必填报项目反馈信息。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三、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省主管部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二)评审上报项目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主管部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主管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主管部门。
  四、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已于2011年3月启用。自2011年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此要求开展。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后续反馈信息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对项目监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反映。
  (二)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申请入库的2010年底前开工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的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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