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儿童及侵犯孤儿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针对孤儿的法律援助。
(五)积极做好孤儿成年后就业安置工作
1、积极解决孤儿成年后的就业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应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按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待,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2、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支持福利院自建孤儿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安置院内成年后的无房孤儿。
3、确保孤儿成年后的其他正当权益。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应同其他村(居)成员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1、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政府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人员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升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可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为在儿童福利机构内建立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