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福利院收养条件的孤儿,按照有关规定,均可以送福利院收养。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入住福利院的孤儿,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除在儿童福利院等机构集中安置外,也可以根据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在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无儿童福利机构的,可向市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无福利机构安置的,可向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安置。父母回归后,由父母及时领回。
(三)扎实做好孤儿的教育、医疗康复等保障工作
1、要有效解决孤儿的教育问题。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准许就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受教育的,由县级政府予以一定资助,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市属公办普通高中、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孤儿,免收相关学、杂费,并优先照顾发放助学金等,不能免收的应由当地财政提供教育资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和考入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散居孤儿考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由孤儿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扶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在开展文化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孤儿加强心理疏导,尽量帮助他们成为身心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社会人,努力做好康复工作;加强技能培训,让他们学到一技之长和谋生手段,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
2、要提高孤儿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包括孤儿成年后未实现就业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覆盖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孤儿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差额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落实患艾滋病孤儿的救治机构以及医疗、护理优惠政策。
(四)维护孤儿的正当权益,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