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在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为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长沙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基本目标
倡导法人监护、家庭收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逐步形成以机构养育为主体、社区照顾为依托、家庭养育为骨干的孤儿救助服务网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建立健全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安置等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时,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对现有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步伐。
三、工作措施
(一)适当提高孤儿保障标准
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供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市本级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的经费,除去中央、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市)供养孤儿的基本费用,除去中央、省、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此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要完善孤儿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养标准。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按照就业能力情况,参照供养标准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按“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