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分类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和三年用地规划。要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规划,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标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落实建设用地。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村级幼儿园原则上利用富余小学举办,凡改作他用的富余小学一律收回举办幼儿园。
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县级编制部门根据省编制标准以及建设规划分年度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设立机动编,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完善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2011年6月底前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政策。督促幼儿园为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财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2011年6月底前,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根据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分类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保障特殊群体入园。民政部门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
健全安全管理办法。综合治理部门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园车管理办法;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相关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等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县(市)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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